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42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玉、常冉,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虎,男,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