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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赵玉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342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赵玉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赵玉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42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玉、常冉,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虎,男,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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