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29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云,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粒麦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38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Q。
法定代表人:胡亮。
被告:胡亮,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粒麦子科技有限公司、胡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