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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与方城县玉鑫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3民初92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与方城县玉鑫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方城县玉鑫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9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勋,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玉鑫加油站,住所地方城县方青路袁店桥西。

法定代表人:陈娟。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方城县玉鑫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分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方城县玉鑫加油站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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