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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美特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7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美特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美特好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102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中心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美特好超市。

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西段伯马集团对面。

经营者:郭莹莹。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美特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由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美特好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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