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民初165号申请人:王玉贞,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振北,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申请人:郭玉民,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王玉贞诉被申请人张振北、郭玉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玉贞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申请人王玉贞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振北、郭玉民10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自己所有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担保人王欣所有的豫N×××××小型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玉贞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玉贞所有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担保人王欣所有的豫N×××××小型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振北、郭玉民10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