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5439号原告:成都豆二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104号。
法定代表人:付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娜,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君,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高新区胖思餐饮店,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乐天百货内**层*号。
经营者:孙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倬,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豆二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区胖思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成都豆二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豆二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豆二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