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梁华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南桥镇鲁坊西村郯薛璐路北。
法定代表人:曹兴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多,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东梁华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三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上诉人山东梁华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三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