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20民初6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波,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真优美精美眼镜行。
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上西后街**号。
经营者:谢喜均,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真优美精美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日以已和被告资阳市雁江区真优美精美眼镜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