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0287号原告:义乌市欧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5F-013-015(托管604)。
法定代表人:江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缀星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西区38幢3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健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笛,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欧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缀星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欧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欧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义乌市欧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