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1民初268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逄家社区261号-1室。
法定代表人:唐景宏。
被告:唐景宏,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欧派交家电有限公司、唐景宏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梁嘉颖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审理中,我院委托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对唐景宏送达起诉材料,该院出具情况说明,在被告唐景宏的户籍登记地没有找到唐景宏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无法向其送达。
现原告出具书面说明,不同意对唐景宏进行公告,拒不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