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32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下平远路*号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爽,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永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永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因被告邓永超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
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邓永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邓永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