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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何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82民初563号
案件名称563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何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何玉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563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M,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玉梅(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经营者:何玉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玉梅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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