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2民初2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路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城县天益家电家具店,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沙堆镇九井街*号。
投资人,姜兵。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城县天益家电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2018年5月15日,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