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真诚文体商店侵害商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终252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真诚文体商店侵害商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真诚文体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民终2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原审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真诚文体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9号仓首层B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5。

经营者:马记成,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百众文具市场真诚文体商店(以下简称“真诚文体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得阁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真诚文体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一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一得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由真诚文体商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判决如下:一、真诚文体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一得阁公司对第209837号及第1926226号注册商标所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真诚文体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一得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一得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真诚文体商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真诚文体商店负担。

上诉人一得阁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并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真诚文体商店二审未应诉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关于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认定是否合理。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元。

但上诉人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因侵权所获的利益。

因此,原审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上诉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上诉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5000元并无不当,该赔偿数额属于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