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99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创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利彬。
被告:广东亚太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绮云,该公司职工。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创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亚太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