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民初210号原告: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凭祥市南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阿巴拜克力.阿不都卡德尔,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文海,男,回族,住乌鲁木齐东山区。
被告:杨朝,男,回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原告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文海、被告杨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广西天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