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31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社区桔乡大道220-228号。
负责人:郭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可森,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汉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黄岩优畅网络通讯服务部,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坎头张村。
投资人:狄富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台州黄岩优畅网络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