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民初1041号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45202辛辛那提市宝洁大厦1号(ONEPROCTER&GAMBLEPLAZA,CINCINNATIOHIO45202,USA)。
法定代表人:TaraM.Ronsenell,该公司助理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春雨,男,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电商网店经营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津津,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以下简称宝洁公司)为与被告于春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浙02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同意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浙02民初1041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浙民辖终297号民事裁定,对于春雨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于2018年3月26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宝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朱江辉,被告于春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津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于春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号236233)、“帮宝适”(注册号7843400)、“”(注册号768755)、“”(注册号1416508)、“”(注册号13624165)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突出使用“”文字内容的纸尿裤商品;
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包装物的纸尿裤商品;
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合理维权支出)。
事实及理由:原告宝洁公司创始于1837年,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巨头,在洗发、护法、护肤用品、化妆品、婴儿护理产品、妇女卫生用品、医药、食品、饮料、织物、家居护理及个人清洁用品等领域,均享有美誉度很高的知名品牌。
“帮宝适(Pampers)”是其旗下婴儿护理用品的著名品牌,畅销全球一百多个国家。
自1997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该品牌系列产品中的“婴儿纸尿裤、尿布”等以吸水性能良好、使用舒适等优点备受市场欢迎,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现已成为该领域家喻户晓的知名商品,并且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原告拥有的“”(国际分类第16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纸质婴儿尿布等)、“”(国际分类第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失禁用尿布)、“”(国际分类第16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纸质婴儿尿布)、“”[国际分类第16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纸质婴儿尿布(一次性)]、“”(国际分类第5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婴儿尿裤等),注册号分别为236233、7843400、768755、1416508、13624165,该等注册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此外,作为该行业领域内的知名商品,原告上述品牌纸尿裤特有的包装设计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悉或知晓。
2017年7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于春雨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名称为“奇奇怪怪8888”的网店,其所公开展示、销售的纸尿裤商品在外包装显著位置突出标注有“[注:香港幫寶適(国际)纸品有限公司]”的字样,且其包装物内容、布局、构图、色彩等与原告同类商品的包装特点非常相似。
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的形式予以证据保全,快递面单和订单物流信息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为“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塘工业区A区188号”。
原告认为,被告于春雨将完整包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注:经核实,“香港幫寶適(国际)纸品有限公司”未在中国大陆合法登记]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该产品与原告商品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物采用了与原告商品非常接近的包装设计,同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合各种因素,被告的仿冒恶意非常明显。
其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追究其侵权责任产生了调查费用、维权费用等大量费用损失,同时对原告商誉也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原告拥有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到难以估算的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于春雨辩称:1.被告销售的纸尿裤商品上未突出使用“帮宝适”三字,未侵犯原告“”(注册号236233)、“”(注册号7843400)、“”(注册号768755)、“”(注册号1416508)、“”(注册号13624165)等五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所销售的纸尿裤商品包装与原告包装亦不构成高度近似;
2.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奇奇怪怪8888”在收到原告诉状后,已于第一时间将争议商品下架,并已清除所有相关的产品描述和链接,故对原告要求的停止标注行为,已用事实作出了改正;
3.被告销售的商品均有合法来源,是直接从香港帮宝适纸业有限公司的经销商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购入,而且有相应的送货单和支付货款凭证,即便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亦无需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4.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原告提交的“”(注册号236233)、“帮宝适”(注册号7843400)、“”(注册号768755)、“”(注册号1416508)、“”(注册号13624165)系列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注册等事项的档案证明,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原告提交的(2017)浙甬天证民字第5769号公证书、(2017)浙甬天证民字第5770号公证书及所附商品、(2017)浙甬天证民字第5771号公证书及快递单号查询网页,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至于能否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在说理时一并阐述。
对于原告提交的第14573227号“PAMPESIN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搜狐新闻:帮宝适上榜福布斯“世界最具价值之品牌排行榜”http://www.sohu.com/a/81652846_148767,网易新闻:帮宝适超高端产品震撼登录中国http://baby.163.com/16/0407/15/BK2E9IKT00362IEA.html,太平洋网络:2015PCBABY母婴用品评测盛典:纸尿裤行业至尊大奖:帮宝适纸尿裤http://product.pcbaby.com.cn/zx/pc/2015/list/,十大品牌网:中国纸尿裤十大品牌排行榜http://www.china-10.com/china/771znk_index.html,2016年度中国口碑影响力纸尿裤品牌:帮宝适,http://slide.baby.sina.com.cn/hdy/slide_10_846_37885.html/d/1#p=5,2015年度中国口碑影响力纸尿裤品牌:帮宝适http://slide.baby.sina.com.cn/mxx/slide_10_846_31907.html#p=9,2015新浪育儿年度盛典举办、帮宝适荣膺2015中国口碑影响力纸尿裤品牌http://baby.sina.com.cn/z/2015shengdian/帮宝适稳居纸尿裤排行榜首位http://news.163.com/17/0209/00/CCPSUAJT00018AOP.html#from=relevant千万辣妈推荐的母婴品牌:帮宝适纸尿裤http://www.ad-cn.net/read/4812.html,帮宝适纸尿裤——让明星昆凌、扎克都爱不释手的育儿神器https://www.mmbang.com/bang/498/15821209,在2016年全球儿科儿保大会上,帮宝适首创的人体工程学拉拉裤获得了国内外专家的一致认可与好评http://www.prnasia.com/story/144009-1.shtml,帮宝适纸尿裤荣膺2014PCbaby母婴用品评测盛典纸尿裤行业至尊大奖http://nb.zjol.com.cn/system/2015/01/06/020449021.shtml,帮宝适纸尿裤荣膺2013PCbaby母婴用品评测盛典纸尿裤行业最受欢迎产品奖http://baby.qq.com/a/20140108/013526.htm等网页。
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关于“Pampers”商标经过多年宣传使用,于婴儿尿裤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的认定,以及众多知名门户网站、媒体等对于原告“帮宝适(Pampers)”系列纸尿裤商品的宣传报道内容,可以证明原告“帮宝适(Pampers)”系列纸尿裤商品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
对于原告提交的公证费发票,被告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认为涉及的律师费过高,具体由法庭酌定,且该组证据与被告的行为缺乏关联性。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在说理时一并阐述。
对于被告于春雨提交的第12883182号(snowpermiers)商标注册证,香港幫寶適(國際)纸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证书,泉州狮皇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晋江市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晋江市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香港嘉英贸易有限公司(HongKongJiaBritishTradeCo,Limited)于2014年1月1日授权香港幫寶適(國際)纸品有限公司独占使用Snowpermiers注册商标的授权书,香港幫寶適(國際)纸品有限公司将Snowpermiers品牌委托福建晋江泉州狮皇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福建晋江市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销售的委托书,晋江市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等,原告对上述证据原件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没有原件的交由法院审核认定真实性。
本院认为,第12883182号(snowpermiers)商标注册证,香港幫寶適(國際)纸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证书,泉州狮皇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晋江市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据可公开查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晋江市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香港嘉英贸易有限公司(HongKongJiaBritishTradeCo,Limited)于2014年1月1日授权香港幫寶適(國際)纸品有限公司独占使用Snowpermiers注册商标的授权书,香港幫寶適(國際)纸品有限公司将Snowpermiers品牌委托福建晋江泉州狮皇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福建晋江市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销售的委托书,晋江市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等,虽系复印件,但检验报告盖有委托人和检验机构公章且有授权人签字,授权书盖有授权方香港嘉英贸易有限公司和被授权方香港幫寶適(國際)纸品有限公司双方的公章,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委托书中仅有晋江市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一方的盖章,又系被告单方提交的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而企业信用报告系第三方机构出具,该报告中载有“启信宝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因使用该报告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启信宝概不负责”的声明,故对委托书和企业信用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对于被告提交的于春雨及香港幫寶適(國際)纸品有限公司向晋江市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订购纸尿裤产品的发货单、订货单、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付款)的回单凭证等,因上述证据中订货单与发货单载明的产品名称、具体数量、规格,以及两份订货单与电子银行业务回单(付款)的回单凭证中载明的具体金额可以相互印证,且原告亦认可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购自晋江市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与本案的关联性,将在说理时一并阐述。
对于被告提交的香港幫寶適(國際)纸品有限公司与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狮皇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原告无异议,但认为并不能构成被告的免责理由,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能否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将在说理时一并阐述。
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宝洁公司于1985年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236233,有效期自1985年10月30日至2005年10月29日,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两次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05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以及201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0月29日,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纤维素及塑料制婴儿尿布”等;
于2012年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7843400,有效期为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核定使用于第5类“失禁用尿布;
婴儿奶粉;
婴儿食品”等;
于1995年9月28日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768755,有效期为1995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后经两次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05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以及2015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制婴儿尿布,纤维制婴儿尿布,纸制婴儿餐巾,纸围涎,纸垫,纸带和纸尿布”;
于2000年7月7日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1416508,有效期为2000年7月7日至2010年7月6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核定使用于第16类“纸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纸制婴儿餐巾,纸围涎(小孩用),吸收式婴儿用纸垫(一次性),纸带”等;
于2015年1月28日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13624165,有效期为2015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27日,核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尿裤;
婴儿尿布;
失禁用尿布;
失禁用尿布片”等。
2017年6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67176号《关于第14573227号“PAMPEISN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宝洁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其“Pampers”商标在婴儿纸尿裤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
搜狐网、网易网、太平洋网络、十大品牌网、新浪网、中国广告网、妈妈帮、美通社、浙江在线宁波频道、腾讯网等众多知名门户网站和媒体,亦对原告涉案商品的知名度、品牌价值、产品优点性能等进行了广泛和深度的报道。
“帮宝适(Pampers)”作为宝洁旗下婴儿护理用品的著名品牌,该品牌系列产品中的婴儿纸尿裤、尿布等以吸水性能良好、使用舒适等优点备受市场欢迎,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亦已积累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7年7月20日,宝洁公司委托其代理人朱江辉来到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下午,在公证员曾某、公证员助理杜兵及代理人朱江辉均在场的情况下,在该处412室,由公证员助理杜兵使用该处计算机,登录淘宝网站,搜索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奇奇怪怪8888”,点击相应商品图片链接和“立即购买”链接,随后提交订单,并点击“订单详情”链接。
上述过程均由公证员助理杜兵在现场操作过程中进行截屏和实时打印。
网页打印件显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港版帮宝适超薄舒适婴儿纸尿裤港版S72片/M60片/L52片/XL46片包邮”1件,付款人民币70元整,卖家的阿里旺旺账号为“于春雨0217”。
2017年8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2017)浙甬天证民字第5769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被告于春雨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名称为“奇奇怪怪8888”的网店,其所公开展示、销售的纸尿裤商品在外包装上方显著位置标注有“[注:香港幫寶適(国际)纸品有限公司]”的字样。
宝贝详情中品牌栏显示:Pampers/帮宝适。
2017年7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公证员曾某与公证员助理杜兵在该处412室,代申请人签收了“中通快递”快件一个(快件系朱江辉在http://www.taobao.com网站上所购产品),并对下列保全过程进行监督:2017年8月14日上午,朱江辉来到该处,在公证员曾某、公证员助理杜兵均在场的情况下,由朱江辉使用该处提供的照相机对2017年7月21日上午签收的一个“中通快递”快递包裹外观及其粘贴的《详情单》(编号为:719××××5963)进行拍照,随后拆封快件,对快件内商品的外包装进行拍照,之后朱江辉将商品重新装入包裹袋内。
所拍照片经公证员曾某使用该处彩色打印机打印,共九张。
所购物品经该处密封后,交由朱江辉带回保存。
2017年8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2017)浙甬天证民字第5770号公证书。
2017年7月20日,宝洁公司委托其代理人朱江辉来到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7月31日上午,在公证员曾某、公证员助理杜兵及代理人朱江辉均在场的情况下,在该处412室,由公证员助理杜兵使用该处计算机,先后清除360极速浏览器浏览历史等痕迹、输入淘宝网网址、用户名、密码并登录,在“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链接中,点击“订单号:15721556075380644”的“订单详情”链接和“查看物流”链接,并对上述过程进行截屏打印。
公证书物流信息显示,卖家昵称为于春雨0217,运单号码719××××5963。
2017年8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2017)浙甬天证民字第5771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购自晋江市皇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宝洁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被告在审理中已删除涉案商品的电商网页。
本院认为,因原告的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案系涉外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在第16类商品上使用的第236233号“”注册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使用的第7843400号“”注册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使用的第768755号“”注册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416508号“”注册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3624165号“”注册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指控的被告对“帮宝适(Pampers)”系列文字商标及图文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近似的包装并造成混淆;
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以及在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情形下,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合法。
一、原告所指控的被告对“帮宝适(Pampers)”系列文字商标及图文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辩称其所销售的纸尿裤外包装正面上部标有“”,其中“幫寶適”三字是繁体字,字体的大小、颜色均与其他字一致,且在商品正面标注出品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对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
被告在第5类商品上拥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英文商标(snowpermiers)并标注在该组中文字体下方,不存在侵权故意;
且其所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已明确标注了出品商、监制商,与宝洁公司无关,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纸尿裤,与原告第23623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纤维素及塑料制婴儿尿布”构成类似商品,与第78434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商品“失禁用尿布”构成类似商品,与第76875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纸制婴儿尿布,纤维制婴儿尿布”构成类似商品,与第141650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纸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构成类似商品,与第1362416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商品“婴儿尿裤”构成相同商品。
企业名称是识别和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通常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系识别和区分该市场主体企业名称的主要标志。
经营者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应负有足够的注意义务,避让在先注册的商标及知名企业名称,以免造成市场混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将内含原告商标帮宝适的繁体字的“”以醒目字体标注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物的正面显著位置,并在其淘宝网店“奇奇怪怪8888”上将被诉侵权产品标注为港版帮宝适,并在宝贝详情中品牌栏显示为Pampers/帮宝适。
上述行为起到了广告宣传以及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综上,被告将“”以醒目字体标注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物的正面显著位置,不符合通常的使用习惯,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幫寶適”虽为繁体,但与原告的“帮宝适”系列文字商标及图文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极其近似,读音也相同,构成近似文字。
其中“幫寶適”三字作为字号,是识别和区分该市场主体企业名称的主要标志,构成突出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系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商品有一定联系。
同时,被告在其淘宝网店“奇奇怪怪8888”上将被诉侵权产品标注为港版帮宝适,并在宝贝详情中品牌栏显示为Pampers/帮宝适。
另外,被告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列了自有商标snowpermiers,而该商标的后一个英文permiers与原告的英文商标Pampers接近。
上述标识相互结合更易使得相关公众混淆。
故本院认为,上述被告三种行为相互结合构成对原告“帮宝适(Pampers)”系列文字商标及图文商标的概括性混淆,属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从而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以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五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近似的包装并造成混淆。
被告于春雨在收到原告诉状后,已于第一时间将争议商品下架,并已清除相关的产品描述和链接,故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并未持续至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施行时间(2018年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适用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该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院认为,商品的包装受保护的前提是该商品本身构成知名商品。
原告认为,其主张的“帮宝适(Pampers)”系列纸尿裤经过长期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已成为知名商品。
被告亦认可宝洁公司涉案商品的知名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所主张的“帮宝适(Pampers)”系列纸尿裤自1997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该品牌系列产品中的“婴儿纸尿裤、尿布”等以吸水性能良好、使用舒适等优点备受市场欢迎,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宝洁公司的英文商标“Pampers”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婴儿纸尿裤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
可见,原告主张的商品经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
在此基础上,本院认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包装。
本案中,原告“帮宝适(Pampers)”系列纸尿裤商品的包装正面从上到下较为显著且吸引消费者注意的主要部分为:草绿色系的底色,正面构图由左右独立的两部分组成,以斜弧线分割,左侧上方显著位置标注“帮宝适(Pampers)”图文商标及商品特点“超薄干爽”,中部右下方位置印有婴儿卧月图,右侧印有母婴亲子图,下方标注产品规格和容量。
该包装的上述元素及各元素组合形成的色彩、图案、文字、构图、布局等设计,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和美观性,特别是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并依托宝洁公司强大的品牌效应,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
该包装与“帮宝适(Pampers)”系列纸尿裤商品的结合,已在相关公众心中产生固定的产源对应关系,在商标之外,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因此,原告“帮宝适(Pampers)”系列纸尿裤的包装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原告就此享有的相应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商品包装,均使用在纸尿裤商品上,属相同商品。
认定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与原告宝洁公司主张的知名商品的包装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可从包装本身出发,对其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并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来判断是否会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
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外包装图案、文字、色彩、布局及组合与原告主张的商品特有图案、文字、色彩、布局及组合进行比对。
首先,从整体来看,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与原告的商品包装正面均使用了草绿色系的底色,正面构图均由左右独立的两部分组成,以斜弧线分割,左侧上方显著位置标有商品商标及商品特点“超薄干爽”,中部右下方位置印有婴儿卧月图,右侧印有母婴亲子图,下方标注产品规格和容量。
上述图案、文字、颜色及组合在外包装中所处的位置,各部分结构安排基本相同,上述元素及组合亦是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主要部分。
虽然,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中的某些元素与原告商品包装亦有所不同,如外包装上印有紫荆花标志和“香港幫寶適(國際)纸品有限公司”字样,并标识了被告的商标,比例较大的心型背景图案替换为相对较小的星型图案等。
上述元素虽然存在细微差异,但都属于局部的调整和替换,也并非消费者容易注意的主要部分,将原、被告的商品包装整体及主要部分比较,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仍会产生整体风格雷同及主要部分近似的感觉。
综上,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包装与原告主张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构成近似,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三、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的商品和注册商标经过大力宣传和广泛使用,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被告在淘宝店铺出售的纸尿裤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幫寶適”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所提供的订货、发货单等交易凭证将产品名称写为“帮宝适纸尿裤”,相应的检验报告将样品标识列为“香港帮宝适”,产品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幫寶適”字样,还在淘宝网页上将被诉侵权品牌标为中英文“帮宝适”等。
上述行为表明,即便被告提供了被诉侵权商品的真实来源,但其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原告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及包装使用情况,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避让义务,也未提出任何合理质疑,其主观难谓善意,客观上亦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综上,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合法。
关于本案诉请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原告的商品和注册商标经过大力宣传和广泛使用,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被诉侵权商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幫寶適”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并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品相似的包装,且未提供合理理由,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攀附了原告在市场上业已形成的良好商誉,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其所销售的纸尿裤未突出使用原告商标,在商品包装上标注了“snowpermiers”商标、出品商“香港幫寶適(國際)纸品有限公司”,以及原被告商品包装存在差异、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在其淘宝店铺销售的纸尿裤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幫寶適”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并使用了与原告宝洁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相似的包装,不正当争夺消费者的注意和商业机会,应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1.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规模、持续时间、程度、涉案网店的影响范围等;
3.原告注册商标及商品特有包装所具有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纸尿裤系影响婴幼儿健康的特殊商品,需对相关行业实行更严格的保护;
5.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春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享有的第236233号“”、第7843400号“”、第768755号“”、第1416508号“”、第13624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纸尿裤商品;
二、被告于春雨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知名纸尿裤商品包装近似的纸尿裤商品;
三、被告于春雨赔偿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包含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11820元,由原告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负担人民币4137元,被告于春雨负担人民币7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洪人民陪审员 郑婉卿人民陪审员 王志妃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洪 婧书 记 员 张伟斌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