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22号之一原告:叶晓宁,男,汉族,1950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德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雅堤南三路1号B栋。
法定代表人:袁向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叶晓宁与被告东莞市德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叶晓宁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人民币1万元”。
叶晓宁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晓宁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叶晓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晓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晓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