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255号原告:蔡艺斌,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昂雄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洋汇工业区。
负责人:张慧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艺斌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昂雄塑料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艺斌于2018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艺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艺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