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11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佳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靠山村(后岗、靠山)。
法定代表人:王观涛。
被告:宽城区小丫食杂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机车宿舍**栋*楼。
经营者:鞠苗。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兴公司)与被告抚顺佳宇食品有限公司、宽城区小丫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275元退还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