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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抚顺佳宇食品有限公司、宽城区小丫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抚顺佳宇食品有限公司、宽城区小丫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抚顺佳宇食品有限公司,宽城区小丫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11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佳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靠山村(后岗、靠山)。

法定代表人:王观涛。

被告:宽城区小丫食杂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机车宿舍**栋*楼。

经营者:鞠苗。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兴公司)与被告抚顺佳宇食品有限公司、宽城区小丫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275元退还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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