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8民初1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城区星星利书店。
经营者:王开永。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城区星星利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意思的真实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撤诉的形式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