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42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诉讼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花香食品店,经营场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号附*号。
经营者:熊花香。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花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花香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