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19号原告:吕茂富,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俊永,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义乌市,系浙江省金华义乌市个体经营户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佳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吕茂富与被告楼俊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茂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被告楼俊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吕茂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茂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茂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