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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崇兴与任丘市阔鑫门窗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574号
案件名称张崇兴与任丘市阔鑫门窗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崇兴,任丘市阔鑫门窗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574号原告:张崇兴,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峰,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阔鑫门窗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辛中驿镇北辛中驿村。

经营者:及建英,该厂负责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张崇兴与被告任丘市阔鑫门窗厂、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张崇兴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崇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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