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发工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于富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汝朋,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山东东阿东泉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铜城办事处黄屯村东首路北(黄屯中心小学西邻)。
法定代表人:孙立伟。
原审被告: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紫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6号。
负责人:宋涛。
上诉人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东阿东泉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紫峰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阿东泉阿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紫峰分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紫峰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海森蜂园蜂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