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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荷塘区人和通讯桂花路指定专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2民初24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荷塘区人和通讯桂花路指定专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区人和通讯桂花路指定专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248号原告:源德盛塑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薪兆,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人和通讯桂花路指定专营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政府一号楼临街门面。

经营者:李云,女,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源德盛塑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人和通讯桂花路指定专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料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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