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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琴芬与阳谷县阿城镇北李伟业腾达机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终21号
案件名称许琴芬与阳谷县阿城镇北李伟业腾达机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琴芬,阳谷县阿城镇北李伟业腾达机械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琴芬,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蒋波,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阿城镇北李伟业腾达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阿城镇北李村。

经营者:张伟,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许琴芬因与被上诉人阳谷县阿城镇北李伟业腾达机械厂(以下简称腾达机械厂)、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许琴芬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腾达机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琴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许琴芬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许琴芬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许琴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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