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琴芬,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蒋波,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阿城镇北李伟业腾达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阿城镇北李村。
经营者:张伟,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许琴芬因与被上诉人阳谷县阿城镇北李伟业腾达机械厂(以下简称腾达机械厂)、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许琴芬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腾达机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琴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3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许琴芬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许琴芬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许琴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