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证保28号申请人:纽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米尔海姆科79379洛斯伦斯街9-11号。
法定代表人:费比安·沃尔德方,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晶,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尚国友,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人纽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尚国友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且该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尚国友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68000××××.2,名称为“卫生的功能装置”的发明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零配件、专用模具等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涉嫌侵犯申请人享有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专用模具等采取���前证据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尚国友涉嫌侵犯申请人纽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680005244.2,名称为“卫生的功能装置”的发明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零配件,并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二、查封被申请人尚国友专门用于生产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并进行清点、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