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14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爱华,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同年5月11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康爱华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