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2民初1904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568529917。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建军,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建军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