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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河西区阳光乐园土大力快餐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2民初358号
案件名称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河西区阳光乐园土大力快餐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阳光乐园土大力快餐连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358号原告:栾德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阳光乐园土大力快餐连锁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号彩悦城阳光乐园购物中心*层*****号。

经营者:梁静,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莹,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阳光乐园土大力快餐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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