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29民初184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达金电动工具销售部,住所地:盛世朝阳小区A、B、C座商住楼地下一层商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济宁市任城区达金电动工具销售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