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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芬与无锡市燕子春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2民初42号
案件名称张丽芬与无锡市燕子春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丽芬,无锡市燕子春副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42号原告:张丽芬,女,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燕子春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星工业园**号(芙蓉二路)。

经营者:燕子春,男,1973年12月27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张丽芬与被告无锡市燕子春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张丽芬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芬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丽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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