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91号原告:泰易家居(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爱德蒙·金(EDMUNDJI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部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灵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雨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易家居(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部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易家居(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泰易家居(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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