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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经德与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059号
案件名称黎经德与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黎经德,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3059号原告:黎经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素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经德与被告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臣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黎经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冠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温素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经德起诉称,黎经德专业从事家具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于2015年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班台(JD-98)”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5年8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6××××.0。

冠臣公司大量制造、以网络销售的形式在全国各地销售侵权产品,非法谋取经济利益,致使其专利产品滞销,造成积压,侵害了黎经德的涉案专利权,造成了经济损失。

故请法院判令冠臣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黎经德ZL20153006××××.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删除、屏蔽网络平台上展示、销售侵权产品相关图片及链接;

2.赔偿黎经德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冠臣公司答辩称:一、我方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我方不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黎经德所主张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17)粤佛顺德第31964号公证书所记录的公证购买行为是发生在网址:https://zhaqiuyuan.taobao.com/的店铺,购买产品的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为个人并非我方,据淘宝网的开店规则:个人店铺对应的经营主体是个人身份信息,我方作为企业法人在淘宝网只能开设一个企业店铺“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

涉案店铺已开设5年,我方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

涉案公证书所记录的购买行为并非在我方所经营的企业网店上购买,其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我方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涉案公证书第1-28图片记录的卖家信息也不是我方;

二、黎经德提供的涉案专利证书及专利收费收据,无法证实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黎经德应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本案的证据。

黎经德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书原件、专利缴纳年费收据原件,拟证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证据2.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以下简称宜城公证处)出具的(2017)皖安宜公证字第4150号公证书原件(以下简称4150号公证书),拟证明冠臣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证据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以下简称顺德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佛顺德第31964号公证书原件(以下简称31964号公证书);

据4。

在国家商标局网页查询打印件,拟证明商标由由冠臣公司持有。

证据5.淘宝网店https://zhaqiuyuan.taobao.com/的视频,显示冠臣公司以其公司名义介绍其产品,拟证明冠臣公司主体适格,视频显示了被诉侵权产品,在本院审理的(2017)粤73民初3056号案庭审中已质证;

证据6.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打印件;

上述证据2-6共同证明冠臣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针对黎经德提交的上述证据,冠臣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没有2018年3月份的年费缴纳收据,请法院对此核实,黎经德应当提交专利评价报告证明其专利的新颖性;

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据31964号公证书记载,黎经德于2017年6月16日向宜城公证处申请对收货行为进行公证,6月21日才向顺德公证处申请对网页信息进行公证,缺乏黎经德向涉案网店下订单的过程公证程序,且该公证书记载所称的“订购”,可能有两种方式,一是商家网站没有展示,按黎经德提供样品供货;

二是商家网站有展示,即使是涉案网站有展示,4150号公证书中,单号为1254882的佛山市中徽物流有限公司注明的送货方式是自提,我方认为黎经德在涉案网店购买的产品不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涉案网站不是我方的官网,是个人所开设,其经营行为与我方无关。

证据4的商标确实为我方商标,31964号公证书保存了奥娜亭?截图,第三方在其淘宝店铺标注我方的商标不能认定该店铺为我方所开设;

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视频所显示的店铺不是涉案商铺,且视频上没有展示相关家具产品与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有相同或近似,可以从网站上看出两者不同。

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黎经德不能证明冠臣公司的股东查秋燕就是涉案商铺的查秋燕,即使如黎经德所称是同一人,但作为公司股东,其个人有其他经营或投资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流单有“冠臣”二字及我方的商标,但物流单没有我方全称,第三方在网站展示我方商标是第三方个人行为,黎经德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查秋燕开设的商铺为我方所经营。

黎经德对上述质证回应:31964号公证书第33页的附图显示该店铺卖家真实姓名“查秋燕”,我方提交的证据6为冠臣公司的企业经营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的投资人为张新平和查秋燕。

4051号公证书记载单号为1254882的物流单显示发货人“冠臣”,收货人“李勇军”以及涉案网站商标可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是冠臣公司所生产、销售。

冠臣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网址为https://zhaqiuyan.taobao.com/、名称为“佛山冠臣家具”的资料打印件,拟证明黎经德所称的涉案店铺为个人店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个人,冠臣公司不是该店铺的经营者、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者,亦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证据2.淘宝网关于企业店铺与个人店铺的介绍资料打印件;

证据3.冠臣公司的淘宝网企业店铺资料打印件;

上述证据2-3拟证明根据淘宝网的开店规则,个人店铺对应的经营主体是个人身份信息,企业店铺对应的经营主体是企业,且一个营业执照只能开一家淘宝店铺,冠臣公司已在淘宝网注册了一个企业店铺,故黎经德所称的涉案“佛山冠臣家具”网店(https://zhaqiuyan.taobao.com/)不是冠臣公司所开设经营的,冠臣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黎经德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冠臣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黎经德于2015年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班台(JD-98)”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8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6××××.0,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专利产品的用途是用于家具,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该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主视图。

省略视图:仰视图不易见、无设计要点,所以省略仰视图。

(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图片见本判决书附件一)。

黎经德的委托代理人尤帮泉向宜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7年6月16日,尤帮泉会同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安徽省安庆市龙眼山北路,进入该处一有“安庆水产大市场菜篮子物流园”标志的园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尤帮泉进入该园区内,在一家有“皖宜物流”标志的门面房的仓库提取了订购产品四件,并当场取得单号为1254882、抬头为“佛山市中徽物流有限公司”提货凭证一张,该货单显示:发货网点为“佛山”,收货网点为“安庆”,发货人为“冠臣”,收货人为“李勇军”,托运日期为2017年6月9日,单号为1254882,货物名称为办公台,数量为1(件),送货方式为自提,基本运费为130元,落款加盖了“皖宜货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字样。

后将上述货物转运到安庆市光彩四期B区3栋2号标志为“安庆市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尤帮泉打开上述货物并进行组装。

公证人员在组装完成后的产品相关部位上加贴公证处封条,然后由尤帮泉将上述产品放回三个包装箱中,公证处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后,上述货物由尤帮泉通过安庆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运回申请人黎经德处。

宜城公证处据此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皖安宜公证字第4051号公证书黎经德的委托代理人梅丽君向顺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7年6月21日,梅丽君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并截图:1.登陆http://zhaqiuyuan.taobao.com/页面,进入名称为“佛山市冠臣家具”的网店,首页显示“承接办公工程、个性定制全套办公家具”,网页中有多款办公家具的图片;

2.点击上述页面中“办公桌老板办公桌大班台时尚简约现代办公家具officetable”栏目,进入该栏目所在的页面,页面显示产品信息、包括为“时尚办公家具老板桌简约现代新款大气办公桌大班台总裁桌椅写字台”、淘宝价为“4332.60”、累计评价为“451”,交易成功“78”以及款式选择,页面的右侧显示“金牌卖家连续49期”“5年老店”等描述。

在“宝贝详情页面”,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并有商标注册证、“奥娜亭?成功人士的专属品牌”字样,附有检验报告、营业执照以及公司资质报告图片等;

3.点击上述页面中“我的淘宝”,登录淘宝账号“boyu86563860”,点击“已买到的宝贝”,日期为2017年6月1日的241688269101776863号订单显示商品“时尚办公家具老板桌简约现代新款大气办公桌台总裁桌主管桌椅”、付款金额为4069.63元、交易成功等信息,订单信息显示的买家信息:收货地址为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水产市场旁安徽省河海贸易公司(安庆筹备处),收货人为李勇军,运送方式为家装物流,订单号为1254882;

卖家信息:卖家昵称为“时尚zha”,真实姓名为查秋燕,联系电话为136××××9704;

发货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英明昌大工业区金星马家具旁,交易时间为2017年6月1日10时52分56秒,付款时间为2017年6月1日10时57分57秒,发货时间为2017年6月9日20时57分46秒,成交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20时57分51秒。

顺德公证处据此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粤佛顺德第31964号公证书。

黎经德认为该公证书第11至18页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

经当庭对黎经德提交的公证封存的实物进行查验,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生产厂家的信息。

冠臣公司认为公证封存的封条不是贴在产品外包装,对公证封存的方式有异议(被诉侵权产品见本判决附图二)。

黎经德经对比发表如下意见:从主视图观察,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完全相同,涉案专利主视图左边的桌脚为横向,被诉侵权产为竖向;

涉案专利设计右边是一个桌脚,而被诉侵权产品是两个桌脚;

从后视图观察,涉案专利设计与侵权产品左右两边的位置不同,整体方向相反,其他一样;

从右视图观察,除了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桌脚的位置不同,整体方向相反外,其他部位一样;

从俯视图观察,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完全相同;

从左视图观察,被诉侵权产品正面有两个长条孔,涉案专利无此设计,其他部位一致。

冠臣公司经对比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设计的线条图和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整体差异明显。

被诉侵权产品虽有主副桌,但副桌位于主桌右侧;

而从专利设计的立体图看与被诉侵权产品完全相反,差异明显;

从俯视图看,涉案专利设计的整个主板两侧三分之一处有两个圆形,被诉侵权产品主板两侧三分之一是圆形的银白色底座,分别由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有一个三座的插孔,还有正方形网线插孔和半弧形的线孔;

涉案专利设计的后视图左侧较长,被诉侵权产品右侧凸出,左侧没有凸出,涉案专利设计相反;

被诉侵权产品的右视图有两个长型椭圆出线孔,涉案专利没有该设计;

涉案侵权产品的立体图看桌面的副桌有五个部分组成,中间有三个抽屉柜,被诉侵权产品的左视图有五个部分,中间有三个抽屉,对应两侧是空置的桌体和两个竖形的扶手储物柜;

涉案专利设计的右视图中间抽屉柜子有内嵌拉手,右边为空白储物柜,左边是空白的面板,专利产品的主面板是由一条长条的支撑架支撑,被诉侵权产品是两端由两个支撑架支撑,两支撑架之间是悬空的。

黎经德在庭审中确认,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在网址为https://zhaqiuyan.taobao.com的涉案网店“佛山市冠臣家具”上的商品链接已被删除。

另查明,根据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和营业执照显示,冠臣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销售:家具。

查秋燕、张新平为该公司股东,公司电话为136××××9704。

冠臣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确认是其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于2016年4月28日。

网址为https://zhaqiuyan.taobao.com的网店名称是“佛山市冠臣家具”,成立于2011年11月9日,网站登记的卖家是查秋燕,并经过淘宝网址的实名认证。

黎经德提交的淘宝网店https://zhaqiuyuan.taobao.com/的视频有显示商标,“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字样,并有“是一家集设计、制造、销售一体的综合型卖家,拥有数十年自主生产经验的工厂和设计中心,不仅可以保证产品的可靠质量,更能提供极具性价比的优质产品和各种个性化的定制需求”等描述,并附有工厂车间、工人作业等图片。

淘宝网店“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显示掌柜为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

黎经德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无证据证明其因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赔偿金额。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黎经德提交的涉案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等证据可以证实黎经德是名称为“班台(JD-98)”,专利号为ZL20153006××××.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于合法有效期内,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黎经德的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冠臣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家具,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的比对。

首先,将黎经德当庭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对比可知,二者外观设计基本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特征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主桌、地柜的位置与涉案专利设计呈镜像对称设计以及桌脚的设计稍有差异。

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可以确认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黎经德当庭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黎经德指控冠臣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黎经德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在本案中,黎经德为证明冠臣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向本院提交了涉案31964号、4150号公证书。

根据该涉案公证书记载,黎经德委托了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收取了装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裹,据公证书记载李勇军向涉案网店“佛山市冠臣家具”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有物流提货单、订单信息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黎经德以李勇军的名义向涉案网店“佛山市冠臣家具”购买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涉案网店“佛山市冠臣家具”在被诉侵权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关于涉案网店“佛山市冠臣家具”是否由冠臣公司所经营的问题。

第一,根据黎经德提供的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登记的联系电话与涉案网店“佛山市冠臣家具”的经营者使用的联系电话一致;

第二,涉案网店经营者查秋燕是冠臣公司的股东;

第三,涉案网店展示冠臣公司所注册的商标奥娜亭?的品牌资料、经营资料;

第四,冠臣公司对涉案网店“佛山市冠臣家具”使用其公司的关键字作为网店名称不持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可证实,以冠臣公司股东查秋燕名义开设的网店“佛山市冠臣家具”存在与冠臣公司经营混同的情形,冠臣公司认为该网店并非其经营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冠臣公司是否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冠臣公司在涉案网店内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展示,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黎经德主张冠臣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冠臣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问题。

本案中,冠臣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批发、销售:家具,涉案网店内有“个性定制全套办公家具”的描述,但没有相关厂房、车间作业等具体信息。

根据黎经德提供了“佛山市冠臣家具”视频显示,仅是商家的宣传性介绍,不足以证明冠臣公司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因此,黎经德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冠臣公司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其主张冠臣公司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

本案中,冠臣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了黎经德的涉案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冠臣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黎经德公司起诉要求冠臣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黎经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冠臣公司因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冠臣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黎经德为维权支出包括公证费在内的合理费用、被诉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冠臣公司赔偿黎经德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开支)。

黎经德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黎经德在庭审中已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在涉案网店的销售链接已删除,本院对其诉请删除涉案链接无须再做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黎经德专利名称为“班台(JD-98)”,专利号为ZL201530062506.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黎经德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黎经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黎经德负担574元,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该受理费已由黎经德预交,其同意由被告佛山市冠臣家具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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