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963号原告: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秀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雯雯,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荷兰皇家配料集团有限公司(ROYALINGREDIENTSGROUPB.V)。
法定代表人:西科·霍尔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斐斐,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一,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荷兰皇家配料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30元,由原告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