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荷兰皇家配料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963号
案件名称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荷兰皇家配料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荷兰皇家配料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963号原告: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秀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雯雯,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荷兰皇家配料集团有限公司(ROYALINGREDIENTSGROUPB.V)。

法定代表人:西科·霍尔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斐斐,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一,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荷兰皇家配料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30元,由原告安徽安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