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07民初385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公爵副食品经营部。
经营者:杨���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侯区公爵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计807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