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6297号原告: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号康利金融大厦2205层。
法定代表人:李万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海创科技工业园B-2栋加速器生产车间7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学,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湖南大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道明,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系湖南大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大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