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解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马根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代表人:关伟荣,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辉,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婷,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解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太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48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解太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为法人,住所地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5号楼409室,故本案应由上���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匡景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诉人解太公司与原审被告上海鼎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烹公司)、上海荣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列为一审共同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四条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经查,原审被告鼎烹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B。
被上诉人匡景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审被告鼎烹公司住所地为管辖连接点,选择向该原审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前述相关规定。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