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8民初1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娟,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菊花,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菊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