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682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好家人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150号北火巷皇族名居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另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引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好家人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