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与吴雪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95号
案件名称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与吴雪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吴雪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95号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经营场所:福建省惠安县黄塘地税斜对面振兴服装厂*楼。

经营者陈志郎,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虎窟村顶厝**号。

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雪斌,男,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为与被告吴雪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4月21日,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负担。

原告惠安天智鞋业制品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