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2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聪聪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汇利电器商场一区45、46号、四区4、5、21号。
经营者:徐道君,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聪聪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以调查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