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民终1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奔马办公文具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火焰文体城1区*栋*号。
经营者:付志祥,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凌云,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奔马办公文具商行(以下简称奔马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奔马商行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奔马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雨花区奔马办公文具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奔马办公文具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