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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朗家家具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宝龙家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660号
案件名称成都朗家家具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宝龙家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朗家家具有限公司,眉山市宝龙家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660号原告:成都朗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新街东B219-2。

法定代表人:朱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宝龙家私厂,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视高镇。

投资人:张世本。

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朗家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宝龙家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成都朗家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朗家家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眉山市宝龙家私厂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朗家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成都朗家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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