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50号原告:黄少锐,男,汉族,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少愿,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黄少锐与被告徐少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3月25日,原告黄少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4月2日,原告黄少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
原告黄少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