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251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
负责人:钱恒荣,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铜,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王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