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10号原告:陈义,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生,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经营者:喻爱珍,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乐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生,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义与被告深圳市正禾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洢水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陈义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义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计709元,由原告陈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