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14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冉,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冉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因此,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